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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关于新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中建学[2015]33号


各有关会员单位: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经研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于2015年8月6日,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更名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通知》(中建学[2015]13号)。《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启用,同时停止旧版证书的办理与核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证书,原经部业务主管部门允许印制的旧版证书同时废止。新版证书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旧版证书”)的延续,在证书名称、证书尺寸、内页内容等方面均与旧版证书不同(见附件)。此前通过学会下发至各分支机构,省级考评总站及相关考评机构的旧版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3月31日,也可与学会秘书处联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新版证书由学会统一印制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本证书。证书的填写、编码、验印等按照学会《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考评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建学[2015]1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建学[2015]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进一步加强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省级总站、示范基地及相关考评机构应使用学会开发的相关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www.ccla.com.cn),实现对证书相关信息的录入、编号、发放、打印、统计等全流程管理。
  (一)证书采用分布式管理模式。各分支机构、省级总站须将证书的打印权限放在本地区(领域或专业)的会员单位,由会员单位自行完成证书的打印和分发。各分支机构、省级总站负责对具备证书打印权限的会员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报学会批准备案,编码后纳入系统统一管理。
  (二)具备证书打印权限的会员单位应将培训考评人员信息录入或导入证书管理系统,通过系统自动生成证书编码,经授权机构审核后,完成盖章、打印和发放工作。有条件的机构可通过更换打印设备直接打印彩色电子照片,电子照片左下角处可不再加盖考评机构钢印。
  (三)空白证书如因质量问题或打印损坏的,应由分支机构、省级考评总站或示范基地负责回收并统一登记销毁,并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打印补发证书。遗失证书申请补发的,使用原证书编码。
  四、各分支机构、省级考评总站、示范基地的会员单位,应于每年度的12月底前,按照学会《关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考评总站的评估办法》中附件2-3,认真填写《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考评总站年度工作备案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考评站备案表》各一式2份报学会备案。同时对次年工作计划和拟考评职业(工种)及人数报送学会,经审核后下达预计划(当年第三季度受理计划调整),作为当年空白证书核发的依据。
  五、各分支机构,省级考评总站、示范基地及相关会员单位应强化证书管理,切实维护证书的严肃性。学会将不定期对证书的使用与管理等工作进行抽查。对在从事职业技能考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一旦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建设劳动学会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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